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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答积分入学8问(1)
发布时间:2017-02-16   浏览量:756

 

备受关注的小一学位申请于3月28日陆续开始,今年深圳继续全面推行积分入学办法,各区也在近日陆续公布了积分入学办法,今年是深圳市推行积分入学的第二年,仍然有不少家长对此“蒙查查”。针对部分家长的疑问,近日,市教育局做了回答。

 

第一问:深圳户籍适龄儿童申请义务教育学位需提交哪些就读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本市户籍本,儿童的出生证。

2.居住证明材料:提交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实际住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按当地国土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提交《购房合同》的需同时交验购房交款收据;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租房居住的,提交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其他材料:外地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回深就读初一年级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生手册》,或在读证明

 

 

第二问: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深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哪些就读证明材料?

答:《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籍本、在深有效的居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社会保障卡,或者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就学联系函》主要内容是:说明适龄儿童的姓名、户籍所在地、年龄、性别;借读理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何地居住、就业);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借读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此外,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三问:我市公办学校为什么实施积分入学办法?是如何操作的?

答: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探索和完善积分入学办法,对落实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从2013年起,我市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中试行积分入学办法,效果显著。2014年,全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全面推行积分入学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各区按照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在落实“1+5”文件的基础上,完善积分入学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对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并根据积分情况统一安排学位,做到三公开: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积分项目包括学位申请人家庭户籍类型、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或纳税年限、计划生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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